(经2005年7月9日二届二次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中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进一步改善教职员工的住房条件,依据国家省、市建设经济适用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山西中医学院2004一2010年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集资建房指学院拟于2005年利用自有土地,由职工全额集资,学院组织实施,为职工建设100套住宅的事宜。
第三条 本次集资建房分房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文件精神,充分体现集资户的根本利益,秉承学院历次分房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房改的相关政策及晋办发[2005]08号《关于转发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第四条 本次集资建房分房采取学院组织实施,职工全额集资的方式进行,房源分配坚持“三公开”、“三统一”的原则,即分配方案公开、分配过程公开、集资人员情况公开;统一政策、统一尺度、统一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将成立集资建房分房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院领导、工会、总务处、基建处、房改办、计财处、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集资建房分房领导组总体领导本次集资建房分房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房屋的拆迁、安置,集资方案、分配方案制定,建房过程及产权办证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集资建房基本情况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位置为学院家属区西北角;房屋结构为高层框架;房屋套数为100套;户型分A、B两种,其中A户型50套,建筑面积约为170平方米左右,B户型50套,建筑面积约为13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房价暂定为每平方米1700元,另加15%的维修基金,总计每平方米1955元。楼层调节系数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若因物价上涨中途需补交房款,集资户应及时缴纳。楼房竣工验收后经审计部门审核并在房屋产权办理完毕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如实确定每平方米的造价。
第九条 房款的缴付为首付50%,视工程进度再付50%,逾期不缴,视为弃权,由新住户依次递补。
第十条 如个人需贷款,学院将协助办理集资购房的公积金贷款,届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集资条件
第十一条 凡是我院本部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者,均可申请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按照晋办发[2005]8号文件规定,各类人员住房标准为:厅级、正高140平方米;副高、处级、中级100平方米;科级及其他人员80平方米。其中已离异人员、异地调动人员和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该文件中相应条款执行。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所任职务、职称、级别核定住房标准。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1、凡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已达到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律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2、凡将现住房出租、私自出售等及另作他用者不得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3、现已形成院内、院外两处住房者;
4、本次清房期间未申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但未做处理者;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者;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解除处分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三个月以上脱离岗位未作处理者;从1998年以来,累计一年以上不在岗位工作者(因公派出除外)。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予以特殊解决。
1、急需引进的特殊高级人才;
2、由上级任命到我院工作的现任院级干部
第五章 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集资房的分配采取按标准申请,按分数排队,从前到后选房,确定购房人及户型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标准
1、院级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干部、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申请A户型或B户型住房。
2、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干部、硕士(含在读)及其他人员可申请B户型住房。
第十六条 排名分数以综合分计算
综合分=基础分+工龄(学龄)分+院龄分+专项分+双职工分+独生子女分。
1、职务分:
职务
| 正院级
| 副院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正科级
| 副科级
| 一般
|
分数
| 38
| 35
| 32
| 30
| 25
| 23
| 20
|
职称分:
职称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分数
| 35
| 30
| 25
| 20
|
工人技术等级分:
级别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分数
| 30
| 25
| 20
| 15
|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所任命或聘任职务计。同时具备者只计最高一项。
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比照正高职称计分;具有中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比照副高职称计分;硕士研究生(含在读)比照副科级计分。
2、工龄(学龄)分:工龄和大中专学龄(高中毕业后又上中专)每一年计1分,以本人档案记载为据。特殊有害工种的工龄按有关文件执行。
3、院龄分:每年计分0.4分。
4、专项分:(同一成果只计算最高分,不重复计算,有关项目在以往分房中已享受过加分者,本次不再计分)。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文件为准) 5分。
国家级名老中医(以文件为准) 4分。
博士生导师 3分。
省级跨世纪学科带头人(以文件为准) 2分。
硕士生导师 1分。
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以文件为准) 1分。
国家科技成果奖:(包括发明奖、成果奖、进步奖)
一等奖,第一承担人6分,第二承担人4分,第三承担人2分。
二等奖,第一承担人5分,第二承担人3分,第三承担人1.5分。
三等奖, 第一承担人4分,第二承担人2分,第三承担人1分。
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的参照国家级成果奖等级降一等记分,省、部级三等奖第一承担人2分,第二承担人1分,第三承担人0.5分。
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者,一等功者, 5分。
获得省“五一”劳动奖章者,二等功者, 4分。
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部门共同颁发的荣誉称号者,三等功者,2分。
获得厅级先进工作者(教师)、优秀党员,1分。(只计算一次,不累计)。
独生子女:1分。须提供有效证件。
5、双职工分:配偶是学院及直属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者,配偶为现役军人,2分。(配偶在直属单位或原单位已拥有住房者不享受此分)
6、本次拆迁户:1分。
第十七条 若遇综合分相同的情况,按下列顺序排列:1、职务高低;2、职称高低;3、任职时间先后;4来院时间先后;5、参加工作先后;6、年龄大小。
第六章 实施步骤
第十八条 集资房的分配按首先确定集资人资格,其次依申请标准按分排队,最后按排队顺序选房的程序实施。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请住房,须由本人填写集资住房申请审核表,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符合集资条件者,确认其有集资人资格。
第二十条 经确认有集资人资格的购房者应向学院交纳购房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该保证金在购房人取得房屋后自动转为装修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退还住户。
第二十一条 凡有集资人资格的购房者,由集资建房领导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计分标准,综合计分后出榜公布,三榜定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在取得住房分配资格后,应按要求向学院出具集资建房分房承诺书,取得集资住房资格后,以综合分的高低为序选房。
第二十三条 集资住房者在选定住房后,应按学院的要求向学院出具购房承诺书。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集资房的分配要严格执行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公有住房的规定。凡在我院已拥有住房,又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须将原房屋产权证交回院房改办,并将原有房屋按届时的房改价出售给学院,由学院另行分配。居住其他单位者,也须交回原房屋产权证,并将拟申请集资住房与现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
第二十五条 集资购房人超过国家规定住房标准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促进发展,吸引急需人才决定从此次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分到新房后,应在5个月内将住房装修完毕并迁入。新房的装修应按学院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拆除,违反规定的学院可扣除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购房人原有房屋不能如期腾出者,按现公有住房租金的10倍收取房租,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原住房室内装修费用学院不予作价,由个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所集资的住房,违者由房产部门收回其住房。拒绝收回者,所占住房按每月平方米租金加倍处罚,罚金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住宅地下层属公共设施,不出售、不分配。
第三十条 住房资格及各项目计分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职称、科研成果等奖项以正式证书为据,并提供复印件。住房资格中各计分项目,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分房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设立教职工集资建房分房举报箱,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集资建房分房领导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暂不涉及其他住房的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