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六条 代表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办公室;
(二)提案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并根据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主管院领导签阅。
第十七条 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涉及各个承办单位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牵头单位。
第十八条 对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提案,要提交有关院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后应及时交办。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工作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分别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办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提交主管领导落实,并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而且应当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和拟办、答复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案答复要做到件件有书面复文。提案复文要一式二份,先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提案人,不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结束后,提案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复文的要求是: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详细的说明;
(二)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定解决的时间进行说明;
(三)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提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提案奖励的评选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 凡是被采纳的提案,根据其对学院发展建设及有关工作的促进程度,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评选并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解释。